(2017)豫080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焦作中凯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焦作中凯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721号原告:焦作市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青年路青年雅居1幢407号。法定代表人:季建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金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中凯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中路矿山机器厂内。法定代表人:崔斌,经理。原告焦作市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中凯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7元,由焦作市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春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