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保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保忠,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组***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保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