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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永红、尼珠、杨艳美、李英杰诉王楠男、刘佳、邓晖、杨芸林、李勇、梁小清、杨金伟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红,尼珠,杨艳美,李英杰,王楠,刘佳,邓晖,杨芸林,李勇,梁小清,杨金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615号原告:田永红,男,藏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原告:尼珠,女,藏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原告:杨艳美,女,藏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九寨沟县。原告:李英杰,男,2015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王楠男,女,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刘佳,女,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邓晖,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杨芸林,男,汉族,1999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李勇,男,汉族,1996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梁小清,女,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杨金伟,男,藏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上列原告田永红等四人与被告王楠男等七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