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亚领与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领,崔小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28号原告胡亚领,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崔小更,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原告胡亚领与被告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亚领诉称,2014年4月4日,原告胡亚领在被告崔小更经营的粮食收购部出售给被告崔小更花生共计价值11850元,经原告胡亚领追要被告崔小更偿还原告胡亚领850元后剩余11000元被告崔小更拖欠至今未偿还原告胡亚领,为此原告胡亚领诉来本院,请求被告崔小更偿还原告胡亚领花生款1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亚领诉称要求与被告崔小更偿还花生款11000元,而原告胡亚领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崔小更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亚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给原告胡亚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