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正图与袁德忠、袁德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图,袁德忠,袁德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277号原告:陈正图,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山,淮安范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德忠,男,汉族,1947年11月1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袁德才,女,汉族,1945年9月1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正图诉被告袁德忠、袁德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正图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满冬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