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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正图与袁德忠、袁德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图,袁德忠,袁德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277号原告:陈正图,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山,淮安范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德忠,男,汉族,1947年11月1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袁德才,女,汉族,1945年9月1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正图诉被告袁德忠、袁德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正图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满冬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