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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冯丽与王振、刘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王振,刘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冯丽,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振,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罗,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冯丽与被执行人王振、刘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一、被告王振、刘罗于2015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冯丽借款50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原告冯丽与被告王振、刘罗各负担2,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对被执行人王振、刘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因被执行人王振、刘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法执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