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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静霞、田峰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7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霞诉被告田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黑060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九页“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田峰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田峰负担”。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艳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