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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3535号原告: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染店桥村十三组薛家滨52号。代表人:徐汉平,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个体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夏云(代理权限至2017年6月14日),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楼川云,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57元,经审批,退还原告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审 判 长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华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