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洮南市春雨种业与翟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春雨种业,翟某,甘肃省酒泉市农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560号原告洮南市春雨种业。地址:洮南市。业主崔某,女,住洮南市。被告翟某,男,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被告甘肃省酒泉市农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春雨种业与翟治国、甘肃省酒泉市农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春雨种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洮南市春雨种业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