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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洮南市春雨种业与翟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春雨种业,翟某,甘肃省酒泉市农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560号原告洮南市春雨种业。地址:洮南市。业主崔某,女,住洮南市。被告翟某,男,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被告甘肃省酒泉市农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春雨种业与翟治国、甘肃省酒泉市农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春雨种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洮南市春雨种业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