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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一鹏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一鹏,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住四川省宜宾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一鹏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一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一鹏在宜宾市翠屏区航天路中段“尚乐轩”足浴店洗脚时认识被害人尹某。2017年3月28日凌晨,杨一鹏与尹某约好在宜宾市翠屏区酒都路中段“浅水湾”酒店开房,房间号为408号。凌晨5时许,杨一鹏趁尹某熟睡之机,将其经鉴定价值为2640元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和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25元、台币100元、港币20元、美元1元、经鉴定价值为1280元的“天珺”牌女士石英手表一只。在杨一鹏开门离开时被尹某发现并追赶,杨一鹏跑到酒店旁“川西坝子”火锅店外停车场将自己驾驶的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发动欲逃离,尹某赶到后挡在汽车右前方,杨一鹏驾驶车辆左转弯避让后加速逃离时将尹某蹭倒致其受伤,尹某随后通过酒店电话报警。后经医院检查,尹某所受伤为头皮血肿。杨一鹏于当日7时许主动到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并退出盗得的全部财物,公安机关予以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一鹏对被害人尹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其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一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酒店住宿登记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住院病历、收条、谅解书,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区价认定[2017]100号关于涉案苹果6S手机、天珺手表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杨一鹏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一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驾驶汽车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大,对被害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一鹏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主动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一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伯英人民陪审员  浦江红人民陪审员  江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