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1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1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民初567号原告:陈某某,女,1942年1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林,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某1,男,1934年1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1963年10月11日,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下岗职工,系被告刘某1之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1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协商调解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保全申请费4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达打印责任人:李荣达 校对责任人:廖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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