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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建权与张同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权,张同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436号原告张建权,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张同旺,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安平县人,现住安平县,。原告张建权诉被告张同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建权于2017年6月15日已与被告张同旺协商解决了纠纷,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2元,由原告张建权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