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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冯庆海与张方敬、江彩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庆海,张方敬,江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冯庆海,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如意路嘉荣楼303房。委托代理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方敬,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乌石洞村委会庙前队28号。被执行人:江彩莲,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九联村委会枧头五队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庆海与被执行人张方敬、江彩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公安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张方敬、江彩莲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方敬、江彩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