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亮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亮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05号罪犯周亮华,别名:阿华,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6179.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80898.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6179.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80898.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其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周亮华于2010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又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其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院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5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亮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计分2790分。兑奖表扬5次。本次缴纳赔偿经济损失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亮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亮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