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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馨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同坤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同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馨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同坤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同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234号原告:厦门馨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E702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8027039。法定代表人:汤海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华雄,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同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霞阳路39号3#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302934124W。法定代表人:陈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厦门同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霞阳路39号3#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37867338J。法定代表人:金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厦门馨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远新材料公司)与被告厦门同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坤科技公司)、厦门同坤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坤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馨远新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华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同坤科技公司、同坤工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馨远新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同坤科技公司、同坤工贸公司连带支付馨远新材料公司货款尾款5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同坤科技公司、同坤工贸承担。事实和理由:馨远新材料公司与同坤科技公司于2015年10月达成供需关系���馨远新材料公司向同坤科技公司提供“导热灌胶材料”,约定货款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本月货款月底结账,供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后60天内支付货款),自2015年10月始供货至2016年1月止,同坤科技公司共拖欠货款247600元,经过馨远新材料公司多次追讨,同坤科技公司一直以公司账上没钱拒绝支付货款。直至2016年6月初,馨远新材料公司与同坤科技公司协商一致,同坤科技公司所欠货款分三次支付给馨远新材料公司,支付时间为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每月支付一次。同坤科技公司于2016年6月底支付83000元,2016年7月支付83000元,2016年8月支付了30000元,仍欠馨远新材料公司51600元货款尚未支付。经馨远新材料公司多次追讨,同坤科技公司拒不支付剩余货款51600元。同坤科技公司、同坤工贸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馨远新材料公司与同坤科技公司形成供需关系,双方签订采购订单。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馨远新材料公司向同坤科技公司供应导热灌胶材料,约定货款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本月货款月底结账,供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后60天内支付货款)。期间,同坤科技公司拖欠货款247600元。2016年6月,馨远新材料公司与同坤科技公司协商一致,同坤科技公司所拖欠的货款分三次支付给馨远新材料公司,支付时间为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每月支付一次。同坤科技公司于2016年6月底向馨远新材料公司支付83000元,2016年7月支付83000元,2016年8月支付30000元,至此,同坤科技公司仍欠馨远新材料公司51600元货款尚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同坤科技公司向馨远新材料公司购买导热灌胶材料,双方并签订《采购订单》,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严格履行。采购订单签订后,馨远新材料公司依约从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向同坤科技公司供应导热灌胶材料,之后同坤科技公司拖欠货款51600元,至今未按约支付货款尾款,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任。馨远新材料公司要求同坤科技公司支付货款51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同坤工贸公司与馨远新材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也无交易事实,馨远新材料公司要求同坤工贸公司与同坤科技公司共同向馨远新材料公司支付货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坤科技公司、同坤工贸公司未做答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厦门同坤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厦门馨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1600元;二、驳回厦门馨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厦门同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建和人民陪审员  刘春霞人民陪审员  邱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丹雯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