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道安与黄登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安,黄登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169号原告:徐道安,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沙县。被告:黄登旺,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沙县。原告徐道安与被告黄登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徐道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道安以与黄登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道安撤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由徐道安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