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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道安与黄登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安,黄登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169号原告:徐道安,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沙县。被告:黄登旺,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沙县。原告徐道安与被告黄登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徐道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道安以与黄登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道安撤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由徐道安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