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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升武等盗窃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升武,陈江流,蔡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升武,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江流,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唐青松,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蔡少武,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1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升武、陈江流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蔡少武犯��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7)湘052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升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江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蔡少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升武、陈江流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新邵县看守所审讯室开庭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2刑初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抗迪审判员  李东峰审判员  黄彧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新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