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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绪波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名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波,四川省名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陈绪波,男,生于1968年1月2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名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5层23号。法定代表人:向林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绪波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名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名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绪波申请执行标的224000元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