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金德与新乡县古固寨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德,新乡县古固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283号申请人李金德。被执行人新乡县古固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牧,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绍印,该镇工作人员。关于李金德申请执行新乡县古固寨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所依据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县人民法院所依据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