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与杨云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杨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188号原告: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毛桂林委托代理人:钟卫,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云,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316。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杨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