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开河与门峡市地税稽查局湖滨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河,门峡市地税稽查局湖滨分局,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03行初10号原告徐开河,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6日,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王三毛,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三门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推荐代理。被告三门峡市地税稽查局湖滨分局,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韩建生,该局局长。第三人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砥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开河诉被告三门峡市地税稽查局湖滨分局、第三人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7日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此后又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对三门峡市地税稽查局湖滨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开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开河承担。审 判 长 介 震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