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03号原告曾某某,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杜某某,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XX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美丹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