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理盛与唐琼陈前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理盛,唐琼,陈前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理盛,男,生于1976年3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理人:杨廷禄,男,生于1949年10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琼,女,生于1965年7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光,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前文,男,生于1965年11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琼,基本信息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光,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刘理盛因与被上诉人唐琼、陈前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理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理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理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刘理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铁晓松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黄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