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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志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621执恢37号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志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02)岳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1123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了和解结案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2002)岳民初字第1141号借款合同纠纷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建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