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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曾小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407号原告:曾小林,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410766830。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子龙路子龙花园小区郁金香苑4栋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779618820。主要负责人:黄红玮,该公司经理。原告曾小林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曾小林于2017年6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小林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曾小林负担。审判员  杜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玉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