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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丙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丙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1106号被执行人:陈丙乐,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丙乐滥伐林木罪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4000元。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陈丙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当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丙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焱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