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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临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XX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127号原告:临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原告临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临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