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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好��与王志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奎,王志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1139号原告:王好奎,男,1949年7月10日生,住古浪县。被告:王志朝,男,1982年7月6日生,户籍地古浪县,现住古浪县。原告王好奎与被告王志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好奎、被告王志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王好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志朝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2日,被告因经营KTV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宽限期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避而不见至今未偿还。王志朝承认王好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志朝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王好奎借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志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代理审判员  王子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