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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某、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75号申请人徐某,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徐某与杨某婚姻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棣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与执行号为(2016)鲁1623执9号属于重复立案执行,且执行的是同一份判决,经与申请人协商同意撤回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