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与李雄、李召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李雄,李召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保28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承华,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系该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龙,系该支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雄。被申请人:李召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雄、李召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雄、李召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出具承诺书的形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因被申请人的行为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雄、李召先在嘉禾县内各银行的银行存款合计110000元。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