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钢、管圣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钢,管圣忠,管文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钢,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胡桂英,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管圣忠,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管文玮,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黄钢与管圣忠、管文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黄钢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管圣忠、管文玮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管文玮已协商,被执行人意支付案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684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