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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7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冯永峰、冯君飞、安徽韦尔科研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冯永峰,冯君飞,安徽韦尔技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7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冯永峰,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冯君飞,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安徽韦尔技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冯永峰、冯君飞、安徽韦尔技研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君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君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28992.8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