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红英、安远县宏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英,安远县宏鑫投资有限公司,陈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红英,女,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安远县宏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远县欣山镇城绿景6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明昌,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郑红英与被执行人陈明昌、安远县宏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468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璞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