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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执字第1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甲某与柴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甲某,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夏执字第130-12号申请执行人马甲某,男,193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已某,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194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夏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甲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柴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甲某借款10065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共计102050元。但被执行人柴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柴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范 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