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16号罪犯李杨,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22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00元,共同退赔680元。其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杨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6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1520分,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