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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段文丹诉马领军、温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丹,马领军,温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段文丹,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马领军,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温俊霞,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段文丹与马领军、温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处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8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被告马领军、温俊霞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若逾期未付清,被告马领军、温俊霞另支付利息。马领军、温俊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段文丹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马领军、温俊霞名下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