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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庞祖能、宋土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祖能,宋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庞祖能,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宋土亮,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庞祖能与被执行人宋土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2016)桂0924民初400号】,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宋土亮及宋土亮以其配偶刘庆芝的名义在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南信用社的存款,清偿了本案债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24执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杨 永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华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