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负责人:赵宇,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陈冠军,该营业部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周玉理,该行行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终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