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淑琴与被执行人王斌、张金堂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琴,王斌,张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琴,女,汉族,1962年6月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张金堂,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琴与被执行人王斌、张金堂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哈密市人民法院对(2003)哈市法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案件提起再审,本院中止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05)哈民一再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03)哈市法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王淑琴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哈市法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洪 燕审 判 员 : 张 军代理审判员 :丁允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凯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