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邹少宏与邹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少宏,邹柳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014号原告邹少宏,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邹柳权,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少宏与被告邹柳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少宏于2017年6月16日撤回对被告邹柳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邹少宏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邹少宏负担。审判员 张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柳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