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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通泰纺织有限公司与王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通泰纺织有限公司,王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378号原告:青岛通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烟青一级路即墨段177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0787-X。法定代表人:江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森森,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男,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通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通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通泰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通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青岛通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学成人民陪审员  管益林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