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忠与李奇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李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杨忠,男,1972年1月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李奇昌,男,1947年10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与被执行人李奇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傲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