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源林湿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源林湿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光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赵权营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法定代表人李从年,经理。被执行人昆明源林湿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滇池路西贡码头第19幢庞贝街23号。法定代表人刘恩学,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光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路1288号度假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袁雨涵,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137481.14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执行到位人民币500000元并对该笔案款进行了发还,剩余继续执行的标的,本院已发执行协助至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执行款尚未拨付到位,议定分期协助。另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2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协助款拨付到位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