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蒲加彬与被告田明江提供劳务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加彬,田明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829号原告:蒲加彬,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明江,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加彬与被告田明江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加彬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加彬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加彬承担。审判员 程九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