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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宋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2民初4199号原告:宋伟,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某地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瑛,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某地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鱼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昭,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伟与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瑛,被告东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鱼冬、刘鹏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代收原告的房屋大修基金13236元;2、判令被告承担占用大修基金期间的银行利息397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新东尚小区内的商品房一套。原告收房时,被告要求原告必须同时缴纳房屋大修基金才能办理交房手续,2012年3月29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缴纳了该笔费用。后原告得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无权代收房屋维修基金,大修基金应由购房人直接交到政府房管部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代收的大修基金。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不付房屋维修基金不交房为由,强行代收原告的房屋维修基金款,且长期未上缴给政府主管部门,将原告的房屋维修基金作为自己企业的经营资金而不当得利,依法应当退还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被告东尚公司认可原告诉称的购房事实、承认自己代收原告大修基金的时间和数额,但辩称已经将大修基金按照规定交存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且开发商代收、代缴大修基金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占用或者挪用的情况,大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原告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主张利息归自己所有,其主体不当,故不应该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的新东尚小区内商品房一套,原告收房时,被告收到原告“委托缴纳维修资金”款项,并出具收据。被告认可原告购房及缴纳维修资金的事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称其将原告缴纳的维修资金存至自己公司账户,并于2017年6月8日已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缴存原告的维修资金13224元,原告认可该事实,并撤回第一项诉请,不再要求被告返还代收的维修资金并放弃主张返还多缴纳部分。另,原告明确其主张被告代收维修资金的占用费以6%的年利率计算,起算时间为原告缴纳维修资金之日起顺延两个月,至被告向相关部门缴存该款之日止,按年计算,超出部分不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出售的商品房,该房屋的维修资金应由原告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被告不应代收,其代收部分应向原告返还,因被告在诉讼中已将该款向相关部门缴存,原告亦撤回返还请求,对原告的撤回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一节,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主动将维修资金向相关部门缴纳,且该款项存入专户后也是以存款利息计算孳息,故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应以存款利息标准计算为宜。该孳息损失的计算期间,应以原告缴纳时间起算,计算至被告向相关部门缴存时间止。但因缴款需要一定合理期限,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两个月的宽限期,本院依法确认。综上,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唯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应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伟支付占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3236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28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6月7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九红代理审判员  郭 瑞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