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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威与陈传金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威,陈传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威,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传金,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健,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威因与被上诉人陈传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威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喻 宁审判员 雷 宏审判员 刘觅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赛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