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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爱亮与李辉、梁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亮,李辉,梁编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96号原告:杨爱亮,男,1984年12月1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吕荣甫,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辉,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梁编华,身份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亮诉被告李辉、梁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亮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梁编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爱亮自愿撤回对梁编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爱亮撤回对梁编华的起诉。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