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星阳、杨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星阳,杨菲,朱彪,武义海阔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财保13号申请人王星阳、杨菲、朱彪等258人。申请人代表人:王星阳,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王宅镇王宅村太原街25号。申请人代表人:杨菲,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泉溪镇阳丰村。申请人代表人:朱彪,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姆乡白姆村通金路12号。被申请人:武义海阔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东干凤凰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伟进。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王星阳、杨菲、朱彪等258人的申请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义海阔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星阳、杨菲、朱彪等258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义海阔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