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诉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北路***号北晨颐商苑**号楼***室。负责人高灿杰,主任。被执行人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58号9号楼3单元9层西户。法定代表人袁永刚,董事长。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与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代理费11万元。被告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支付1万元代理费,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代理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代理费;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应当按照未支付的代理费金额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