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8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洪彬与王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彬,王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38965号原告王洪彬,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北,女,1951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洪彬与被告王北(以下均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玉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洪彬和王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洪彬诉称:2013年8月7日,王北向王洪彬借款124000元。2014年8月17日,王北就此笔借款向王洪彬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11月17日偿还,但时至今日王北仍未偿还。故王洪彬诉至法院,要求王北偿还借款本金124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开始,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2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王北辩称:王北确实欠王洪彬124000元借款未偿还,王北同意王洪彬的诉讼请求,但目前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王北向王洪彬借款124000元。2014年8月17日,王北就此笔借款向王洪彬出具借条,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于2014年11月17日偿还。时至今日王北仍未偿还此笔借款。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单、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洪彬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王北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王北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偿还借款。现王洪彬要求王北偿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洪彬主张的逾期还款利率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标准,本院可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洪彬借款本金十二万四千元;二、被告王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洪彬逾期还款利息(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十二万四千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王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